烈士子女申请生活补助未获批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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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4:02·澎湃新闻·发布于上海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标准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行为未予纠正,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5月28日,最高检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从2020年以来各地办理的百余件优秀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分别来自湖北、黑龙江、山东、内蒙古四个地区。
最高检介绍,从监督方式看,既有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监督下级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案件,又有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同级法院的案件。从案件来源看,既有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也有依职权跟进监督案件,充分体现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新要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入选指导性案例。
申请补发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未获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2年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内民政优〔201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负责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行政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发放程序为个人申报、初审认定、建立档案。2019年1月,该职能由旗民政局转至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述案件介绍,赵某轩在解放战争中牺牲被评为烈士。其子赵某(1946年3月出生,农民)得知该政策后,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并于2019年6月获得批准。
自2019年7月起赵某开始享受定期生活补助。2021年初,赵某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补发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2021年7月,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关于赵某要求履行行政职能申请的答复意见》,认为“赵某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审批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自2019年7月赵某开始领取烈士子女补助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没有拒绝或拖延等不作为的行为。因此,不能补发你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补助金。”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并判决给付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定期生活补助。
2021年11月10日,某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意见》是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对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身份核查认定的流程,即:个人申报、初审认定、建立档案。本案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意见》规定,对赵某的申报信息经过初审认定、建立档案,并自2019年7月开始为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现赵某要求补发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生活补助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意见》下发后,向有关部门进行过个人申报,亦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策规定作出不予补发生活补助的答复意见,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检介绍,赵某向某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赵某轩在解放战争中牺牲并于1983年11月被评为烈士。二是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赵某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鉴于双方对是否应当补发抚恤金存在较大争议,为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某旗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认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申请获批的时间划分给付起始点,事实上限缩了行政给付范围,不当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从《通知》规定的2011年7月1日起给赵某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意见》规定,负责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相关部门进行过统一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原审判决认定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同时,本案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始终未能提供漏报补报人员在文件实施后、个人申报前不能享受生活补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调查摸底工作。原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一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9月,某旗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某旗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某旗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通知》和《意见》是发放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的依据。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证据能证实赵某于2019年7月享受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的情况,但不能证实赵某不应享受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烈士子女补助金的情况。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关于赵某要求履行行政职能申请的答复意见》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再审判决后,补发了赵某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3万余元。
最高检阐述本案指导意义时表示,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确定给付起始时间的行为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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